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号)規定,廣州進口報關,海關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現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xià):
一(yī)、海關對列入國家《危險化學品目錄》(最新版)的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實施檢驗。
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報關時,填報事項應包括危險類别、包裝類别(散裝産品除外(wài))、聯合國危險貨物(wù)編号(UN編号)、聯合國危險貨物(wù)包裝标記(包裝UN标記)(散裝産品除外(wài))等,還應提供下(xià)列材料:
(一(yī))《進口危險化學品企業符合性聲明》(樣式見附件1);
(二)對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産品,應提供實際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名稱、數量等情況說明;
(三)中(zhōng)文危險公示标簽(散裝産品除外(wài),下(xià)同)、中(zhōng)文安全數據單的樣本。
三、出口危險化學品的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關報檢時,應提供下(xià)列材料:
(一(yī))《出口危險化學品生(shēng)産企業符合性聲明》(樣式見附件2);
(二)《出境貨物(wù)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散裝産品及國際規章豁免使用危險貨物(wù)包裝的除外(wài));
(四)危險公示标簽(散裝産品除外(wài),下(xià)同)、安全數據單樣本,如是外(wài)文樣本,應提供對應的中(zhōng)文翻譯件;
(五)對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産品,應提供實際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名稱、數量等情況說明。
四、危險化學品進出口企業應當保證危險化學品符合以下(xià)要求:
(一(yī))我(wǒ)國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進口産品适用);
(二)有關國際公約、國際規則、條約、協議、議定書(shū)、備忘錄等;
(三)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技術法規、标準(出口産品适用);
(四)海關總署以及原質檢總局指定的技術規範、标準。
(一(yī))産品的主要成分(fēn)/組分(fēn)信息、物(wù)理及化學特性、危險類别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條的規定。
(二)産品包裝上是否有危險公示标簽(進口産品應有中(zhōng)文危險公示标簽),是否随附安全數據單(進口産品應附中(zhōng)文安全數據單);危險公示标簽、安全數據單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條的規定。
六、對進口危險化學品所用包裝,應檢驗包裝型式、包裝标記、包裝類别、包裝規格、單件重量、包裝使用狀況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條的規定。
七、對出口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應按照海運、空運、公路運輸及鐵路運輸出口危險貨物(wù)包裝檢驗管理規定、廣州進口清關标準實施性能檢驗和使用鑒定,分(fēn)别出具《出境貨物(wù)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出境危險貨物(wù)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
八、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劑的進出口危險化學品,應符合食品安全相關規定。
九、本公告自2021年1月10日起實施,原質檢總局2012年第30号公告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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