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69号
(關于發布《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監控攝像頭設置規範》的公告)
公告〔2019〕69 号
根據《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區管理暫行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32号)有關規定,海關總署制定了《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監控攝像頭設置規範》,現予以發布。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9年4月22日
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監控攝像頭設置規範
第一(yī)章 總則
一(yī)、根據《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區管理暫行辦法》《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設置規範》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要求安裝監控攝像頭的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包括:
(一(yī))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如水路運輸類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公路運輸類海關監管作業場所、航空運輸類海關監管作業場所、鐵路運輸類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快遞類海關監管作業場所以及從事邊民互市業務的監管作業場所等。
(二)海關集中(zhōng)作業場地,如旅客通關作業場地、郵檢作業場地、進境動物(wù)隔離(lí)檢疫場等。
(三)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内的功能區,如通用查驗場地、口岸前置攔截作業區、進口汽車(chē)查驗區、動植物(wù)産品(含食品)查驗區、進口廢物(wù)原料查驗區、供港澳鮮活産品查驗區、衛生(shēng)檢疫查驗區、公路口岸客車(chē)查驗區、進境原木檢疫處理區、進境大(dà)型苗木檢疫處理場等,具體(tǐ)設置要求詳見《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功能區監控攝像頭設置規範》(附件1)。
(四)海關作業現場,如免稅品商(shāng)店(diàn)(含銷售場所和監管倉庫)、海關對外(wài)辦理業務大(dà)廳、陸路口岸邊境通道、停機坪等,具體(tǐ)設置要求詳見《海關作業現場監控攝像頭設置規範》(附件2)。
三、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内的功能區,應在滿足對應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監控攝像頭設置規範要求的基礎上,同時滿足對應功能區的監控攝像頭設置規範要求。
四、海關根據法律、規章的規定和海關實際監管的要求确定監控攝像頭的重點監控範圍或區域。主要包括:車(chē)輛進出通道及卡口、海關查驗場地、檢疫處理場地(不含第三方檢疫場地)、泊位、施解封區、查驗地磅、運輸工(gōng)具登臨區、航空箱拆闆和組闆區、旅檢大(dà)廳等。
重點監控區域應保證監控攝像頭點位具有一(yī)定的冗餘度,确保個别攝像頭出現故障時不影響海關對重點監控範圍或區域的連續監控。
五、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監控攝像頭和視頻(pín)監控系統的其他設備、部件、材料應當符合現行國家行業标準,設備選型、平台系統、集成軟件應當與海關現有系統相兼容,相關工(gōng)程設計及施工(gōng)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标準,接入設備及系統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标準,并應符合相關安全管理部門要求。
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監控攝像頭、視頻(pín)監控系統設備選型應當符合《海關視頻(pín)監控系統技術規範》(HS/T 58),并應根據海關監管需要,在符合上述規範或标準要求的基礎上,提高設備選型、建設标準。
六、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應當建立滿足海關監管要求的視頻(pín)監控系統,通過視頻(pín)監控安全設備與海關聯網,視頻(pín)存儲時間不少于3個月。
七、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應根據海關監管需要,合理設置攝像頭安裝點、監控範圍,并應當采用照明、紅外(wài)等方式,保證監控攝像頭夜間監控的清晰度。
八、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應建立符合海關網絡安全要求的機房或機櫃,用于安置監控攝像頭的存儲、聯網、集成等相關設備。
九、監控攝像頭的控制權,是指對攝像頭的鏡頭焦距和監控視角(範圍)的調動控制權,分(fēn)爲海關專控和海關主控。海關專控是指監控攝像頭隻能由海關控制,海關主控是指海關在執行對監控攝像頭的調動時,不允許其他控制方調動。
十、海關對與海關聯網的監控攝像頭實行編碼管理,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經營單位應當按《海關視頻(pín)監控攝像頭編碼規則和圖像标識規範》(附件3),對聯網的監控攝像頭進行統一(yī)編碼及标識。
十一(yī)、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監控攝像頭應按照《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監控攝像頭管理要求》(附件4)進行日常管理和運維保障。
十二、本規範适用于對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監控攝像頭及相應視頻(pín)監控系統軟硬件的管理。
十三、國家相關管理部門對有關場所、場地或區域的監控攝像頭選型和安裝、使用有相應規定的,從其規定。海關實施本規範的規定不妨礙其他部門依法履行其職責。
詳見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官網:www.custom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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