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電子煙的概念
根據國家煙草專賣局發布的《電子煙管理辦法》及市場監管總局(标準委)發布的GB 41700-2022《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标準,電子煙是指用于産生(shēng)氣溶膠供人抽吸等的電子傳送系統,包括煙彈、煙具以及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産品等。廣州進口報關
02/ 電子煙進境免稅攜帶數量 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22年第102号《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wù)品歸類表》以及《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限制進出境物(wù)品表》,電子煙爲限制進境物(wù)品。
(1) 普通旅客 可免稅攜帶煙具2個; 電子煙煙彈(液态霧化物(wù))或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産品(包括一(yī)次性電子煙等)6個,但合計煙液容量不超過12ml。 (2) 往返港澳地區的旅客 可免稅攜帶煙具1個; 電子煙煙彈(液态霧化物(wù))或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産品(包括一(yī)次性電子煙等)3個,但合計煙液容量不超過6ml。 (3) 短期内多次來往旅客 可免稅攜帶煙具1個; 電子煙煙彈(液态霧化物(wù))或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産品(包括一(yī)次性電子煙等)1個,但合計煙液容量不超過2ml。 注意:“短期内多次來往”是指15日内進境超過1次。
03/超量攜帶電子煙的監管規定 超出以上(即“電子煙進境免稅攜帶數量”)規定數量或容量,但經海關審核确屬自用的,海關僅對超出部分(fēn)予以征稅,對不可分(fēn)割的單件,全額征稅。 但需注意:旅客攜帶進境的需征稅的電子煙數量、容量,限制在免稅限量之内。
04/ 電子煙的總值不計入行李物(wù)品免稅額度 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22年第102号,旅客免稅攜帶進境電子煙的總值不計入行李物(wù)品免稅額度。其他煙草制品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不計入行李物(wù)品免稅額度。 旅客行李物(wù)品免稅标準爲: 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wài)獲取的個人自用進境物(wù)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攜帶拟留在中(zhōng)國境内的個人自用進境物(wù)品,總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關予以免稅放(fàng)行。
海關提示 1、沒有标識煙液容量的電子煙禁止攜帶進境。 2、不滿16周歲的旅客,禁止攜帶電子煙進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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